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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1-12-28 浏览次数:464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重庆商会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理事会的运作,保障理事会依法、依章行使职权,充分发挥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核心作用,提升本会治理水平与建设质量,根据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海南省重庆商会章程》(以下简称《章程》)及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会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,对会员大会负责,在执行会员大会决议、研究制定重要制度、引领商会发展方向等重大决策方面具有决定性作用。
第三条 本会理事会及其成员,除遵守《章程》规定外,均须遵守本工作制度。
第二章 理事任职与职责
第四条 理事会成员(理事)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、专业能力和道德修养,并承诺履行以下职责:
(一)政治坚定,引领方向。坚持党的领导,积极响应党的号召,团结带领全体会员深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有效承担政治引导和统战工作职能。带领会员积极投身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,传播正能量,在重大事件和关键时刻立场坚定、发挥表率引领作用。
(二)遵纪守法,维护形象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合法诚信经营,努力将企业做大做强。积极参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,成为政府与会员企业之间沟通的可靠桥梁,自觉维护渝商良好形象。
(三)诚实守信,规范经营。坚守商业道德,注重信誉,严守行业自律规范,维护行业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,争做富有责任感、兼具道义担当的优秀企业家。
(四)热心会务,团结会员。积极关心商会建设与发展,认真执行理事会及会员大会的各项决议。主动参加商会组织的各类活动,关心每一位会员,倡导互帮互助,促进共同发展,坚决维护渝商队伍的团结与和谐。
(五)履行义务,尽职尽责。带头遵守《章程》,模范履行会员基本义务,按时足额缴纳会费。副会长及以上负责人须根据商会安排,认真履行“会长轮值”职责。轮值期间应安排时间驻会或参与会务,深入了解商会重要工作开展情况,指导并支持秘书处开展工作。
第三章 理事会职权
第五条 理事会依据《章程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使以下职权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,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;
(十一)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;
(十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四章 会议制度
第六条 会议类型与频率
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。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定期会议。遇有特殊情况,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。
第七条会议的召集与主持
(一)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(会长)负责召集和主持。
(二)理事长(会长)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,应由其授权的副理事长(副会长)或秘书长主持。
(三)召开理事会会议,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,并告知会议议题。
第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理事长(会长)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:
(一)理事长(会长)认为必要的;
(二)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的;
(三)监事提议的。
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时,提议者须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或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,并提出明确的事由及议题。
第九条 出席与委托
(一)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。
(二)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,委托书中须载明授权事项。每位理事最多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。
第十条 会议有效条件
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(含委托出席者)出席方能召开。
第十一条 决议生效条件
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(含委托出席者)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二条 表决方式
理事会表决应采取民主方式进行。涉及选举理事、负责人及本制度、《章程》规定的重大事项,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。
第十三条 会议记录与纪要
(一)理事会会议应当有详细会议记录。
(二)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对会议记录进行核实,并签名确认。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。
(三)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。会议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当场审阅签名。
第五章 负责人特别规定
第十四条 任职条件
本会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的任职条件必须符合《章程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。
第十五条 会长职权
本会理事长(会长)行使《章程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四)向会员大会、理事会报告工作。
理事长(会长)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。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(副会长)代为履行职责。
第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
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(会长)担任,并应符合《章程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,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《海南省重庆商会章程》执行。
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,由理事会提出草案,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。
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海南省重庆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(本制度于2021年12月27日经海南省重庆商会第二届会第一次员大会会议审议通过)
海南省重庆商会
2021年12月27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