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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4-01-28 浏览次数:477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省重庆商会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信用体系建设,提升会员企业诚信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,规范行业秩序,优化营商环境,根据《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》、《海南省“十四五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》等法律法规政策及《海南省重庆商会章程》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全体会员企业。其宗旨是:通过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,倡导守信、惩戒失信,服务会员发展,打造“诚信渝商”品牌,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贡献力量。
第三条 信用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:
(一)服务会员原则。以提升会员企业信用价值和风险防范能力为核心。
(二)合法合规原则。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保护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。
(三)客观公正原则。以事实为依据,公平、公正、公开地开展信用评价与管理。
(四)正当适度原则。失信惩戒措施与失信行为的性质、情节及社会影响程度相适应。
(五)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。对守信行为予以激励,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。
第二章 信用管理组织机构
第四条 本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是信用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,负责审定信用管理制度、批准重大奖惩决定、统筹协调信用建设工作。
第五条 本会设立信用工作委员会,作为常设执行机构,下设:
(一)信用信息部:负责会员信用信息的采集、核实、录入、更新与档案管理。
(二)信用评价部:负责组织会员信用评价工作,包括指标维护、过程管理和结果复核。
(三)信用培训部:负责组织诚信宣传、信用管理培训与教育活动。
第六条 聘请信用、法律、金融等领域专家组成顾问组,为信用管理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支持。
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
第七条 信息采集范围
依法采集会员企业的以下信用信息:
(一)基础信息。工商注册信息、股东结构、主营业务等。
(二)良好信息。获得的各级政府、行业表彰奖励;慈善公益记录;合规纳税证明;主动作出的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等。
(三)不良信息。经查实的行政处罚信息;司法判决、仲裁裁决的违约失信记录;重大客户投诉及处理结果;违反本会行规行约的行为等。
严禁采集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自然人信息,如宗教信仰、基因、指纹等。
第八条 信息采集方式
通过会员自行申报、本会公开收集、政府公开信息、合法第三方机构及经核实的投诉举报等多种渠道进行信息采集。采集市场信用信息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的,应明确告知并征得本人同意。
第九条 信用档案
为每家会员企业建立独立的电子信用档案,实行“一户一档”。信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,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及时更新。
第十条 信息安全与保密
建立严格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,设定信息查询和使用权限。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提供、披露、篡改、虚构、泄露和买卖信用信息。因违规操作导致信息泄露造成损失的,依法追究相关责任。
第四章 信用承诺制度
第十一条 大力推广信用承诺制度。新会员入会及会员企业在参与评优、项目申报等活动中,应签署并公示《信用承诺书》。
第十二条 信用承诺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:承诺守法经营、诚信履约、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无误、自愿接受社会监督及违约自愿承担相应后果等。
第十三条 信用承诺书将在本会官网、会刊等平台公示,接受社会监督。履行承诺情况将记入信用档案,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。
第五章 信用评价管理
第十四条 评价指标
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涵盖企业基本素质、经营管理、财务状况、信用记录、社会责任等多个维度,并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规模设置差异化权重。
第十五条 评价程序
(一)企业申报。会员企业根据通知提交相关材料。
(二)信息核实。信用评价部对申报信息进行多渠道核实。
(三)综合评议。依据指标体系进行量化评分与定性分析,形成初评结果。
(四)结果公示。初评结果在本会内部进行公示,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。
(五)申诉与复核。会员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,可在公示期内向信用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,委员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答复。
(六)结果发布。最终评价结果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正式发布,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。
第十六条 评价周期
会员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。对发生重大信用事件的企业,可启动临时评价程序。
第六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
第十七条 守信激励措施
对信用评价良好及以上的会员企业,提供以下激励:
(一)推荐支持。优先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推荐,争取政策、资金、项目支持。
(二)内部优待。在商会评先评优、活动参与、资源对接中享有优先权;在商会组织的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。
(三)宣传推广。通过商会官网、媒体等渠道进行宣传推介,提升企业声誉。
(四)融资便利。优先推荐给合作银行、金融机构,享受“信易贷”等便利融资服务。
第十八条 失信惩戒措施
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,采取以下相应惩戒措施:
(一)警示提醒。对存在轻微失信行为的,进行口头或书面警示。
(二)通报批评。对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,在商会内部进行通报批评。
(三)公开谴责。对存在较重失信行为的,通过商会平台向社会进行公开谴责。
(四)取消资格。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,给行业或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,按照章程规定程序取消其会员资格。
(五)联合惩戒。将失信信息依法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,建议实施联合惩戒。
所有惩戒措施均应书面通知被惩戒对象,并说明理由和依据。
第七章 信用修复
第十九条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。因失信受到惩戒的会员企业,若已纠正失信行为、消除不良影响,并公开作出信用承诺,可在惩戒期满一年后申请信用修复。
第二十条 信用修复申请需提交至信用工作委员会,由委员会核查整改情况,并提出修复建议,报领导小组审批。经批准后,可调整其信用等级,终止相关惩戒措施,但原始记录仍予以保留。
第八章 诚信教育与宣传
第二十一条 定期举办信用管理培训班、专题讲座及研讨会,提升会员企业的信用管理能力。
第二十二条 通过商会网站、微信公众号、会刊等平台,宣传诚信典型,曝光失信案例,营造“守信光荣、失信可耻”的行业氛围。
第二十三条 持续开展“诚信渝商”等主题创建活动,对诚信企业进行表彰,发挥榜样引领作用。
第九章 监督与责任
第二十四条 本会监事会负责对信用管理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,确保制度的公正执行。
第二十五条 从事信用管理的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、廉洁自律。对于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的,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。
第十章 附则
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海南省重庆商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。
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海南省重庆商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海南省重庆商会
2024年1月28日